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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签证须知

巴西外交部发出的签证共有七种:
  1 过境签证,
  2 旅游签证,
  3 临时签证,
  4 永居签证,
  5 礼遇签证,
  6 公务签证,
  7 外交签证。
  目前,商务和经贸人员使用较多的是第三和第四种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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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临时签证(Visto Temporario)

  临时签证按发放对象区分共有七类,其中包括:

  第一类( ITEM I ). 以文化交流或学术研究为目的的人员,签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第二类( ITEM II ). 进行短期商务旅行的人员,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但每年在巴西境内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天。
  第三类( ITEM III ).演艺人员或体育运动员等,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九十天。
  第四类( ITEM IV ). 学生签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但可以多次延期,直至预定学习课程结束。
  第五类( ITEM V ).按劳务合同来巴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各方面的专业人员,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但可以在司法部有关部门再延期两年。
  第六类( ITEM VI ). 外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机构的记者或其他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
  第七类(ITEM VII). 宗教团体的神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人士。

  上述七类签证中,第二类实质是临时访问签证,第五类实质是临时工作签证(或短期工作签证),它们是我国赴巴西人员中使用最多的两种签证。
  第二类签证又分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此类签证应向巴西驻外使领馆申请。持有者可以在入境后签证有效期限内到联邦警察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延期一次,而不需任何理由。但这种签证的持有者不能在巴西居留,不能申领临时身份证,也不得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我贸易小组来访,都持此签证。
  持第五类临时签证的外国人可凭此签证获得临时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可任意出入巴西边境。并可以按申请工作许可时签署的劳务合同,为替其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的公司从事有酬劳动(必须进行劳工登记),但不得为任何其他企业、机构或团体工作。

  我国赴巴西持第五类临时签证的工作人员大多是那些不作为公司全权代表的一般工作人员。巴西政府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雇佣外国人到巴西短期工作,但在审理有关申请时,作为主管部门的巴西劳工部移民局有以下审批原则:

  1 外国劳工必须是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而且需具备两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有高等学历者),如为中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则需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 外国劳工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外国劳工人数不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其工资也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五类临时签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由用人企业向巴西劳工部移民局为外国劳工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申请表(固定格式),外国劳工简历和经公证认证的文凭,用人企业公司的有关资料、章程和所有的修改文件,以及提交申请前最后一次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INSS)、工龄保障基金(FGTS)的缴纳证明,劳务合同(固定格式,由用人企业和外国劳工签定), 手续费缴付证明。此外,还需递交健康状况证明、无犯罪证明、原居住国居住证明和出生、婚姻状况证明。这些文件一般均需公证和领事认证。
  巴西劳工部移民局审查批准了工作许可后即通知巴西外交部,由该部通知其驻外使领馆。外国劳工获巴西驻外使领馆通知后,即可去领取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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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永居签证(Visto Permanente,通称长期工作签证、长期居留签证)

  巴西的法律规定,只有巴西有民事能力的公民和持有永居签证的外国人才能作为企业的代表,代表公司签字或行使委托或接受委托。中国企业到巴西投资,其法人代表应申请永居签证。但永居签证也有有效期的限制,从实际情况看,永居签证中有效期最短的为三年,最长的为八年。领事机关在签发永居签证时可限定职业和居住地点,任何因以上述理由申请长期工作许可或永居签证的外国人只能在限定的居住区从事申请时提出的工作。如在本企业内更换工作,需通知劳工部移民局。如果持有签证者更换雇主,则需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司法部审理并请劳工部会签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
  外国人到巴西任企业董事,经理或代表,要获得永久居留签证,那末,接受他们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两条件之一:

  1)企业中有外国投资二十万美元(每二十万美元的投资可指派一人)。投资可为现汇,也可为技术转让、实物投资等形式。投入的资金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外资注册证明。 投资目的可以是成立新公司,增资或收购、参股于巴西公司。
  2)在与劳工法有关规定无冲突的前提下,申请提出的前 一年,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相当于或超过240个最低工资(即在企业职工人数或职工工资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此外,企业必须无任何拖延联邦税赋的行为。
  
  申请永居签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同临时签证第五类所要求的基本相同,但需增加下列文件:外国投资企业同申请企业之间投资关系的证明,外国投资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任命, 外国投资进入巴西时在巴西央行注册的证明。
此外,如外国投资者在巴西投资注册的企业为银行或保险业, 则接受派遣人员的企业在为其申请工作许可时还需事先得到巴西央行的同意。如系经营航空运输的企业,则需经巴西航空管理局同意。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巴西新登记注册或新成立公司,也可以从国外向巴西派遣有签字权的代表,经营或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要担任上述职务的外国人也可以得到工作许可和永居签证。但首次发出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仅为两年,且此种情况进入巴西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此种情况下公司为其代表、董事或经理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和永居 签证时,除其他必要的文件外,还要提供以下文件:

  1)证明外国公司在其本国登记注册五年以上的法律文件。
  2)外国公司全权委托上述人员代表他在巴西注册登记新公司的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由公共翻译译出,并经公证和巴西 领事认证方才有效。
  已取得永居签证的外国人,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临时签证来巴西陪同居住,他们也可申请永居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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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意事项:

  无论是持有第五类临时签证还是持有永居签证(作为公司代表有签字权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在巴西境内申请,在国外领取签证。签证持有人入境后,三十天内到联邦警察局的外国人登记处办理登记和领取身份证。为其申请工作许可的企业还需在三十天内向劳工部移民局作出书面报告,以证明有关人员已经开始在巴西工作。持上述两种签证的外国人在结束其任期或工作合同回国后三十天内,接受上述外国人的企业也必须书面通知劳工部移民局,说明人员已离境。
  上述两种工作许可及相应签证的申请报告提交后,劳工部将根据所收的材料进行审理,并在大约二十天到四十天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的一周内劳工部将结果公布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如获批准,劳工部通知外交部礼宾司移民处,由其通知巴西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如果申请被否决,申请的企业在否决后四十天内可要求重审一次。劳工部移民局在作出否决的决定时,会说明否决的原因,如缺少某些文件证明等,因此申请人要求重审时,应提交补充材料。如仍被否决, 申请人还可以在六十天的期限内向劳工部移民理事会再申诉一次。
  上述两种签证的延期手续由联邦警察局办理,但需提供签证持有者继续从事原工作或担任原职务的证明。 第五类临时签证只可延期一次,但过若干年后,如无特殊情况可申请永居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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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

  过境签证的时间最长为十天,一般不可延期,一次入境有效。
  礼遇签证和公务签证可延期,延期手续必须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外交、公务、礼遇、旅游签证的签发、延期或取消,均由巴西外交部决定。
  签证过期后非法滞留于巴西境内的人员出境时需交纳罚金。